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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如果只申報不核查,申報就沒有多大意義,很多瞞報假報通過核查才能發現。單純申報只能使制度發揮兩三成作用;申報加核查,可以發揮50%至60%的作用;再加上公示,就能有更大作用。
  ———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薑明安接受新華社採訪時表示
  南都訊 記者程姝雯 據新華社報道,中組部近日印發的《關於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》要求:今年起,每年按一定比例隨機核查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,並對擬提拔的部分考察對象、擬列入後備幹部人選對象和其他需要核查的對象進行重點核查。
  每年按一定比例核查真實性完整性
  從1995年開始,我國就開始實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,各級黨政機關、事業單位副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每年向組織申報收入、房產、配偶、子女移居國(境)外、投資情況等14項重大事項。
  南都記者瞭解到,在實際操作中,領導幹部的個人重大事項申報完畢後,就被鎖進保密櫃,從未公開,也並無核查、公示等環節,信息的真實性、完整性難以評估,報告制度對領導幹部的約束作用難以發揮。
  今年1月,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要求:對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進行抽查核實。隨後,上海、廣州等地開始進行地方層面的試點,但全國層面的抽查方案一直沒有出台。
  據新華社報道,近日,中組部《關於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》,其中提出,從今年起,對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進行抽查核實,主要是對報告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核實,每年按照一定比例隨機抽查。
  重點核查擬提拔的部分考察對象
  在對每年報告個人事項的領導幹部按比例隨機核查的基礎上,《通知》提出:根據工作需要,對擬提拔的部分考察對象、擬列入後備幹部人選對象和其他需要核查的對象進行重點核查。
  《通知》同時明確: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、不如實報告或隱瞞不報的,將根據情節輕重,給予批評教育、限期改正、責令作出檢查、誡勉談話、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、免職等處理;構成違紀的,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。凡不如實填報或隱瞞不報的,將一律不得提拔任用、不列入後備幹部名單。
  專家:很多瞞報假報核查才能發現
  對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,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薑明安在接受新華社採訪時提出:該制度應包括申報、核查、公示三個環節。
  “如果只申報不核查,申報就沒有多大意義,很多瞞報假報通過核查才能發現。”薑明安說,單純申報只能使制度發揮兩三成作用;申報加核查,可以發揮50%- 60%的作用;再加上公示,就能有更大作用。
  中央編譯局研究員何增科也認為,核查是完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實質性舉措,既有利於對虛假申報進行處理,提高懲治腐敗效率,也利於在早期發現問題,及時輓救一批幹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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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領導幹部須報告
  哪些個人事項
  據新華社電 2010年5月26日,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《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》。
  按照這一規定,應當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領導幹部包括:各級黨的機關、人大機關、行政機關、政協機關、審判機關、檢察機關、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(含縣處級副職)的幹部;人民團體、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;大型、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、國有控股企業(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)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、國有控股企業(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)的領導班子成員。
  報告的內容共14項,包括: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;本人持有因私出國(境)證件的情況;本人因私出國(境)的情況;子女與外國人、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;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;配偶、子女移居國(境)外的情況;配偶、子女從業情況,包括配偶、子女在國(境)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;配偶、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;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、津貼、補貼等;本人從事講學、寫作、咨詢、審稿、書畫等勞務所得;本人、配偶、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;本人、配偶、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、股票(包括股權激勵)、期貨、基金、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;配偶、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、企業的情況;配偶、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、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。
  在時間上,要求領導幹部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個人有關事項,新任領導幹部應當在符合報告條件後30日內按照本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。
  規定還提出,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,根據情節輕重,給予批評教育、限期改正、責令作出檢查、誡勉談話、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、免職等處理;構成違紀的,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。  (原標題:中組部:按一定比例隨機抽查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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